第一条 爱岗敬业,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明确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观念。
第二条 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认真履行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做好实验室开/关门、教学仪器设备调试、教具和教学耗材准备等管理工作,做好防火、防盗、卫生清理工作,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任课教师,保障实验教学顺利进行,有效提高实验教学效果。
第四条 负责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公共设施区域和教学区域的管理,实验教学资源调配、检查、维修、报修等工作。
第五条 掌握教学仪器设备的规格、构造、性能、工作原理,熟悉教学材料和药品的性能,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报修、更新和材料药品的使用、回收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 严格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实验室固定资产台账、低值易耗品的明细台账,建立药品、标本、模型等教具和其他学校资产台账,配合资产财务处做好资产的盘点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对教学仪器设备等进行科学存放和管理,保持整洁,定期检查,延长使用寿命。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根据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 任课教师和学生在开展实验教学活动时,实验管理人员要协助任课教师工作,遇各类突发问题做好沟通协调和汇报工作。及时解决实验室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换或调整损坏的教学仪器设备,补充耗材或药品等。
第九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普通类药品、易制毒药品、易制爆药品的管理,加强对致病菌、生物类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管理、领用和回收制度,实验室内严禁长期存放各类实验用药品和试剂等,确保人员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根据学校关于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每学期教学活动结束后,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学期实验教学活动期间产生的废渣、废液、动物尸体、过期药品等进行统一回收并存放在指定场所,配合学校进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每日教学任务结束后,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及时回收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物品、实验废弃物等,清理实验场地,与任课教师配合组织学生做好实验室和教学仪器设备的卫生清洁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任课教师做好实验室各类记录本的填写工作,针对各类记录本填写情况定期开展检查,确定记录真实、准确、详实,严禁学期结束后集中补写实验记录本的现象。每学期教学活动结束后,要做好实验室资料管理、实验记录本和相关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每天进行一次常态化检查、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上报教务处主管领导,不得错报、瞒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针对有大型教学仪器设备的实验室、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气瓶或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实验室要重点加强日常管理,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做好智能气瓶柜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未经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将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教具、药品等教学耗材进行外借,经批准外借的教学仪器设备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按时收回。
第十六条 未经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实验室不允许私自开展非教学计划内的教学、科研活动,不允许私自承接盈利性社会项目,针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厉行节俭,统筹实验室教学用耗材、药品和试剂等教学耗材和备品的管理,严格做好实验教学耗材和药品的出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负责实验室课内学时、第二课堂学时、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率、教学用耗材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配合完成实验室高基表、国家数据平台等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检查和问题整改工作,确保实验室安全和日常教学运行稳定。对于玩忽职守、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等管理人员,将依据《沈阳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认真完成教务处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