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行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目录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工学院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
第四条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与齐抓共管相结合的原则,相关管理负责人须抓好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实验室要依照本办法,明确管理负责人,并签订责任书,真正做到责任到人,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每学期实验开始前,由实验员将本学期所负责实验需要使用的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报至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人处,由管理责任人统计品种、数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
第七条如有实验临时需要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确无替代用品的前提下其购置申请单须由管理责任人报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八条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领取、使用由两位管理责任人负责,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务必到位。要配备专用存放柜,做到定位存放,零整分开,存放有序;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查对。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分别存放于不同的区域。
第十条实验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建立账册并填写《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保卫处,一份自留备查,接受学校及公安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账目、双锁锁门”,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十二条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管理责任人在处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应将实验完毕后的废弃化学品及残液(含空容器)的容器上贴上标签,标明品名、残余量及危险性。
第十四条相关二级学院对空容器每周收集一次,含残液的容器按品种自行整理、装箱,暂时存放在实验室安全可靠地方,专人保管;相关二级学院于每年六月、十二月集中收取使用单位的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并根据类别及品种分别存放于危险品仓库内,加以严格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残留物、容器等使用单位必须做到无公害处理。各实验室其它待处理废弃化学品,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实验人员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的残液残渣、废弃化学试剂及空容器乱倒、乱放、随意抛弃,变质料、废液残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倒入水池用水冲洗,以防不测。如发生上述违规现象,经查实是首次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建议部门给予扣除当月校内津贴的处分、相关单位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再次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建议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相关单位取消购买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实验人员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剧毒化学品参照第一类易制毒品化学品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