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本人申请。符合《沈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沈工发〔2024〕120号)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由本人申请相应学位。辅修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位规定的,且获得主修专业授位资格,可申请辅修学位。
应届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可通过智慧沈工办事大厅线上流程办理;往届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可提交纸质版《沈阳工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学院初审。申请人所在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学位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院填写《沈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学院专业带头人审核,报送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并在本学院公示当次拟毕业不授位学生名单。
3.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我校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质量管理与评估处校核。质量管理与评估处对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校核。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数等于或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所做出的决议须得到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6.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示10天,公示期结束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